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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此前因违反防疫政策面临刑罚的人怎么办?

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冠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乙类乙管”。政策调整后,此前因违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人员怎么办?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刑事律师。

“乙类甲管”时期获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后,全国多地陆续有人因为违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起诉、审判。

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满足的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简言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传染病,限于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称,因导致新冠疫情传播或引起传播严重危险获罪,正是因为国家对新冠实施了“乙类甲管”。

“乙类乙管”后,被立案侦查但尚未宣判的人员怎么办?

“新冠实际上是乙类传染病,但之前是按照甲类来管理,明年1月8日按照乙类管理之后,实质上就不再满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曾经行为人实施的隐瞒行程、抗拒管控之类的防治行为,在新形势下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不再按犯罪处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告诉记者。

艾静也表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做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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