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2)

所以,消杀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限度,以科学为依据,让"好钢用在刀刃上",而不可"八公山上,草木皆兵"。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谁来消杀?

《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了进行消杀处理的主体,逻辑层次之一在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这说明,消杀处理的主体,首先不是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而是发生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的防控消杀,主要由各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等来组织,虽然执行迅速,但使本不富裕的行政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建议未来更多发挥单位和个人的作用,而不是让行政部门单打独斗,进而推进疫情防控消杀中的社会共治。

特别是对于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为阴性的居民而言,其应当确认自己的居所是否属于应当消杀的地点,即是否有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长时间逗留,若有,可选择自行消杀或申请专业团队消杀。

《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的逻辑层次之二在于,当"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毒处理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可见,"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介入消杀处理,应以"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杀处理为前提。行政如果冲到一线,直接进行强制消杀,有越俎代庖之嫌。

防控消杀,还是应更多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卫生部门和疾控机构可以更多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培训,讲解新冠病毒消杀的必要性,告知消杀对象及消杀范围、措施和方法等等,从而让"有关单位和个人"掌握正确的消杀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社会层面应对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就消杀处理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应为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的消杀活动提供行政指导。《传染病防治法》第 27 条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 " 进行消杀处理时," 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 "。2021 年国家卫健委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中,附件 8 即为《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构成了"行政实践的面包与黄油",例如上海已推出"新冠肺炎消毒和防护系列科普培训工具包"3.0版,推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家庭指导手册40问、新冠疫情期间的居家预防性消毒(视频)等,这些内容贴近日常生活,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单位、社区、家庭、个人的自我防护能力,能够更有效地开展消杀工作。

在接下来的防控消杀中,还应对消杀指南不断予以修订和更新,以将更新后的科学共识和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融入修订后的消杀指南中。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正当的消杀程序是什么?

目前,《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消杀的消杀原则、消杀措施、消杀方法,但未能以成文规范的形式设定消杀程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杀程序就能交由消杀人员的恣意,消杀中仍应恪守正当程序的法理,以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程序,来捍卫"最低限度的公正"。

以上内容仅中华网独家使用,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为你推荐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