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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全国药企大检查启动(2)

辽宁:5月25日,“辽宁发布”发布全省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药品领域,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注册申报造假,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过程中掺杂使假等行为。

4月1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2022年全省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部署药品生产环节重点监管工作,正式宣布开展全省药品生产监管工作。

山东:4月18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中药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了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象和环节。

北京:3月15日,北京市药监局部署开展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药品安全整治行动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将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中药饮片、网络非法销售为重点,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安徽:2月21日,“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视频会议在合肥召开”,会议强调,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中药饮片、网络非法销售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的解释  

2022年3月4日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解释》中与药企相关的问题明确:

一是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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