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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如何认定?国家药监局解读(2)

从重处罚假药劣药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涉案药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解释》,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

据了解,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解释》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充分体现了依法严厉惩治假劣药犯罪的政策导向。

3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指出,《解释》是判定药品领域违法与犯罪的重要界线,为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打击药品领域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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