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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将卖假药者示众三日

近日读《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偶阅一则发生在南宋时期的关于售卖假药的案子。案情为:一位太守到市场买了一两中药荜澄茄,发现药材不但陈腐,而且细碎,其中掺杂的无药效的草梗竟占到三分之一之多。太守非常气愤,遂将卖假药者李百五批捕下狱,并杖责六十,戴上枷锁于药铺前示众三日。其判词为:“大凡市井罔利之人,其他犹可以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不足以爽口,未害也;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为害岂不甚大哉!”这个故事可信度很高,在两宋时期因制造、售卖假药受当严惩属于正常现象。

古代生产多是手工,为保证产品质量,最常用的制度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也就是在物品上刻上制作者、监造的名字,以备出现质量问题时追责。对大件物品此制度当然可以,但对药品如何监督呢?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根据北宋政府颁布的《市易法》,药品由政府专卖,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销售药品,并于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官药局,当时叫“熟药所”或“卖药所”,主要职责是防止药商投机控制医药市场与惠民防疫工作。因为将公益性放在了首位,所以政府对药品质量非常上心,从各个环节加以控制。

胜者担任官药局是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系政府官员,官药局的官员及从业者由胜任者担任,也就是由知医懂药的人来管理。南宋周密曾在和剂局担任过5年监察官,他在《癸辛杂识》中有如下一段记载:“和剂惠民药局,当时制药有修合药官监督生产过程,有监门官监督进出物料成品和出勤考核……销售又各有官员监督。”

源头抓起官药局专门设“辨验药材官”,以辨识药材产地、鉴定药材真伪、评估药材优劣,对不合格药材或禁用,或烧毁,从源头上保证了中药质量。

专人炮制在药品炮制中专设“收买药材所”,所用配方、制药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要求,由“修合官”负责实施,其他人不具备资格。

过程监督为避免造假,官药局制药、售药均由朝廷派文武官员和士兵负责监督管理,包括制药、售卖、护送整个过程。若药品囤积时间过长,超过保质期,就要及时进行毁弃处理,以保证药品功效。

严加惩罚为防止民间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惠民局与和剂局分别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辨验药材官作假者、修合官制药不合格者免职;偷药、虚冒者以偷盗论罪;保管不善造成霉烂损失要负责赔偿。而对办药局有功之人则可提前晋升。

中药既有普通的常用药也有珍贵的细料,面对利益,管理者难免经不住诱惑,以次充好。南宋诗人刘克庄在《后村集》中记载了惠民五局卖假药的事件被民众举报查出后,朝廷下旨给予该局三名主要官员降职处分,给予涉事人员“磨勘两年”(相当于“留职察看”两年)的处分。

正如本文开头那位太守的判词所言,“其他犹可以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因为药作伪小则不治病,大则害人命,“其为害岂不甚大”,所以要严加管理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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