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栓塞的治疗方法(2)

肝素并发症:主要是出血,出血部位常见于皮肤插管处,其次胃肠道、腹膜后间隙或颅内。凡异常凝血、尿毒症、酒精性肝炎、舒张压高于14.7kPa(110mmHg)或严重肺动脉高压症,易发生出血。因此在用肝素治疗时,必须做PTT及凝血时间的监测,保持其为正常值的1.5~2倍。一旦发生出血,立即停用肝素,并用等量硫酸鱼精蛋白对抗肝素。待出血停止后再用小剂量的肝素治疗。

肝素的禁忌证:2个月内有脑出血,肝、肾功能不全,患有出血性疾病、活动性消化性溃疡,10天内刚做过大手术(尤其是颅内及眼科手术)及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孕妇因高凝状态,肝素用量大,临产、分娩时须停药,尤其拟行剖宫产者,若术前48~72h仍用药者,出血危险性大。产后若无大的切口,子宫收缩良好,最早产后数小时可用肝素抗凝,产后1~2天再用药更为安全。一般产后4~6周华法林或双香豆素。

(2)维生素K拮抗剂:为常用的口服抗凝剂,可抑制依赖于维生素K的凝血因子。目前国内最常用的是醋硝香豆素(新抗凝)片,起作用快,口服后36~48h即达高峰,首次量为2~4mg,维持量为1~2mg/d。也可用双香豆素或双香豆乙酯(新双香豆素),首剂均200mg,次日100mg口服,以后每天25~75mg维持。华法林首剂15~20mg,次日5~10mg,维持量为每天2.5~5mg。上述口服抗凝剂维持量均根据凝血酶原活动调节,使其保持在20%~30%。双香豆素、双香豆乙酯(新双香豆素)及华法林发挥治疗作用要有一定时间,因此需合用肝素数天,直到口服抗凝剂作用,才停用肝素。一般口服抗凝剂需持续3个月。以后是否继续服用,则取决于栓塞危险因素的存在情况及继续抗凝治疗的危险性来权衡。

华法林在妊娠6~11周应用可引起“特发性胚胎病变”,包括有:鼻骨发育不良、骨骺发育不良、中枢神经系统异常,胎儿及新生儿出血及畸形。孕期任何时间用药均可引起新生儿出血,此药仅在产后给予。孕期使用双香豆素亦可引起胎儿出血,不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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