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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用生理盐水假冒宫颈癌疫苗 宫颈癌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护士用生理盐水假冒宫颈癌疫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一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

这是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查看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2家接种单位的冷链室、门诊室,对照查阅疫苗出入库记录、接种记录、疫苗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等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补充调查收集证据。固始县检察院查明,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在未进行疫苗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接种用生理盐水自制的假冒宫颈癌疫苗。

此外,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宫颈癌疫苗储存、配送、供应等记录,部分出库的宫颈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种单位未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固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固始县辖区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经充分评估后,固始县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7日对固始县卫健委立案。

2023年11月20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卫健委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开展行业治理,规范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储存、配送、供应、接种记录并妥善保存,强化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疫苗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固始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固始县某医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宫颈癌疫苗接种、储存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开展批评、警示教育,给予警告处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全面排查,开展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督促各接种单位建立内部规范,公示监督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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