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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组织损伤的西医治疗方法

通常可以镇痛、理疗、制动、中成药活血化淤等方法治疗。在受伤24小时内,局部可用冷敷,可以使皮毛血管收缩,组织水肿消退,起到止血消肿止痛的作用。对于软组织挫伤采用早期敷药方法治疗,有着非常好的疗效。患者往往在敷药后就能即时消肿止痛,敷药时的绷带固定,不仅能保持关节于受伤韧带松弛的位置,暂时限制肢体活动,还有利于损伤韧带的修复,从而缩短了治疗时间。

一、如有休克首先治疗休克。

二、如有出血,应立即止血。轻微或中度出血,可采用加压包扎或填塞法止血;四肢大血管出血,先上止血带并准备尽快手术止血,术前应每30min放松止血带1次。失血较多时,应及时输液输血。出血不止时,应紧急手术止血。疼痛较重者,可给哌替啶或吗啡,也可给其他镇静剂、镇痛药。有骨折时,应适当固定伤肢。

三、有筋膜间隙综合征和挤压综合征者,应及时处理。

四、严重闭合性挫伤的治疗。

1、早期在肢体周围放置冰袋或作冷敷,待出血停止(一般在24~48h后),改用热敷,促进局部淤血吸收。必要时,予抗生素防治感染。

2、若水肿严重,影响肢体血液循环,或小腿、前臂严重挤压伤有肌肉功能障碍及动脉搏动减弱者,应早期切开减张,将皮肤、深筋膜和肌膜纵行多处切开,然后用生理盐水纱布条疏松填上流。若中毒症状严重,保留患肢将危及生命,应考虑截肢。

五、开放性创伤,除表浅的擦伤及小的刺伤外,应尽早作初期外科处理(清创术)。

1、根据伤情、创口位位、大小及形状,选用氨胺酮静脉麻醉、局部麻醉、臂丛神经阻滞、椎管内麻醉或吸入麻醉。

2、清创术步骤及注意点:(1)解除急救包扎,创口内暂时填塞无菌纱布,创口周围先用肥皂水、清水(必要时用汽油或乙醚)洗去皮肤的血渍和污垢,剃除毛发。然后取出填塞物,清除创口内异物,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创口数次,拭干后再用无菌纱布覆盖创口,用碘酊及乙醇消毒创口周围皮肤,并辅以无菌巾。(2)除大出血外,不应在缚止血带下清创,以免影响对组织活力的辨别。(3)充分切开皮肤和深筋膜,彻底暴露伤道。切开方向与肌纤维、大血管和神经的走向一致,必要时在深筋膜切口两端各加一横切口,以解除其张力。(4)沿创口边缘切除皮肤(一般不超过0.2~0.6cm)及皮下组织,注意勿损伤重要血管及神经。头皮、面部及手部的皮肤除确已坏死者外,应尽量保留。凡已失去活力的组织,均应全部切除。(5)清除伤道内一切肉眼可见的异物,如致伤异物已进入深部组织,不宜寻找时间过长,以免损伤过多健组织或扩大污染范围。(6)如发现神经或肌健损伤,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缝合或作定位缝合。(7)彻底清创后,再用生理盐水冲洗创口,以清除一切微小异物、血块、组织碎片,并仔细止血。

3、创口缝合:按致伤原因、伤后时间、创口部位、污染程度及平战时条件等,考虑创口应否作一期缝合。(1)伤后6~8h内经彻底清创后一般可行初期缝合。损伤6~8h以后清创者,可不作初期缝合而用生理盐水纱布松填,待3d后无继发感染时再作延期缝合。但不应机械地受时间限制,应根据创伤部位及性质等酌情决定。如受伤后24~72h内的头皮、颈部及颜面部损伤以及胸、腹、关节腔等,虽受伤时间较长,如无明显感染,清创后仍可考虑作初期缝合。若创面过大、组织破坏过多、污染严重或为战伤,虽早期施行清创术,也不应作初期缝合。(2)头部损伤经彻底清创后,创口不应有颅骨暴露,应用松动的头皮覆盖。面部损伤彻底处理后,争取初期缝合,如有感染可能,可将皮肤作定位缝合。(3)手部伤不应使肌健和神经暴露,须用肌内和松动的皮瓣覆盖。如创口较大不能缝合时,宜及早植皮。(4)较浅的贯通伤,如出入口接近,可将伤道间表面的组织切开,变两个创口为一个,清创后可根据平战时条件决定是否作初期缝合。伤道很深的贯通伤,须分别处理出入口,不应作初期缝合。(5)缝合时,应注意消除死腔,逐层缝合,缝后创口应无张力。

4、清创后的处理:(1)行初期缝合的创口,必要时可置橡皮片引流,术后24~48h拔除;面部及手部创口不宜放引流。(2)缝合的创口,如有感染或出血现象时,应立即拆除缝线,以利引流或止血;如无感染的创口,可不更换敷料,待适当时间拆线。(3)未缝合的创口,如无感染,可在术后3~8d作延期缝合;有感染者,参照药部分处理。(4)酌情应用抗生素,但创口内不用磺胺药或抗生素。(5)创面深、血循环差者,可酌情采用高压氧治疗;久治不愈的创面,可用表皮生长因子(EGF)或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FGF)促进愈合;创面大、愈合困难者,视情况植皮。

六、预防破伤风常规处理.

1、基础免疫:儿童用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作皮下或肌内注射,第一年2针,各0.5ml,间隔4~6周;次年再注射1针。15岁以上及成人用霍乱、伤寒、副伤寒甲乙菌苗、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皮下注射3针,分别为0.5、1.0、1.0ml,间隔2~4周;1年后再注射1ml。未用上述混合制剂免疫者,亦可用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皮下注射2次,各0.5ml,间隔4~8周;1年后再注射0.5ml。

2、加强免疫:曾经基础免疫者,可隔5~10年注射0.5ml。

3、伤后免疫:经全程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者,在未次注射1年半内受伤时,不需注射类毒素或抗毒素;超过1年半者,可注射破伤风类毒素0.5ml。开放性创伤或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除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外,可酌情在创口周围组织内或另一部位肌内注射精制破伤风抗毒素1500~3000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