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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支持代孕 代孕为什么违法(2)

既然是讨论医学层面的代孕,那么就必须要讨论这项医疗操作的适应证问题。

根据美国生殖医学会(American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的建议,只有当确实存在医学问题,妨碍预定父母自行妊娠,或会给女性或胎儿带来重大的死亡或损害风险时,才可使用代理孕母。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明确了很多具体情形,比如:

先天性或获得性子宫缺如(没有子宫);

重大的子宫异常,比如不可恢复的Asherman综合征;

反复妊娠丢失的单角子宫;

母体患有妊娠的医学绝对禁忌证,比如肺动脉高压;

存在未识别的子宫内膜因素,比如之前尽管移植了优质胚胎,仍出现多次不明原因的IVF失败等。

非医学的普通人,一定对上面这些疾病名称很陌生。

看不懂是正常的。这里的各种适应证,在医学上都属于很严重的情况,大概意思就是:一定是要到了这个女性彻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

而一些因为高龄的原因,担心生育风险,或者自然怀孕怀不上,而不存在明确的医学指征的话,恐怕还达不到适用代孕的程度。

同时,代孕是通过医学手段,解决不孕夫妇的医学问题,但因为同时还涉及到另外一个个体,所以,对于代孕者的健康状况,同样也需要关注。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医学指南,但还是有一些参考因素的。

比如,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代孕母亲孕产期间的医学风险,不少建议认为,代孕母亲应该是比较年轻(不能是>35岁的高龄女性),并且经历过一次完全健康顺利的阴道分娩。另外,代孕母亲应该接受相关传染病检查,以及心理学评估,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代孕。

但条件符合要求,代孕就成立么?

■DEPTH

伦理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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