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爱美做美腿手术竟成“瘸腿”
2008-03-24 09:05:09 法制日报   查看评论

    

    本来只是腿部不适前去医院求医的姜女士,经不住美丽的诱惑,在医生的建议下接受了根本不属于法定医疗范围的“小腿肌肉祛除手术”,并因此造成了两腿长短、粗细不一,左足跟不能着地等严重后遗症。为此,姜女士将为其手术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告上了法庭。

    记者19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姜女士索要赴美进行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及经济损害赔偿金近百万元。

    姜女士原本是一名健康美丽的职业女性。2005年10月,因为腿部不适,她来到北医三院就诊。医院检查后,建议她接受“小腿肌肉祛除手术”,并宣称这种手术不仅能够医治她腿部的问题,而且还能使腿部变得更加修长,同时保证术后腿部不会留下任何疤痕。经不住美丽的诱惑,姜女士决定接受手术。2005年12月31日,在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的医疗美容中心,该院的秦医生和王医生共同为姜女士实施了“小腿肌肉祛除手术”。

    但是手术的效果与医院的说法大相径庭。尽管姜女士术后严格遵照医嘱进行了康复锻炼,可右腿自小腿至足尖的神经敏感度还是严重受损,左右腿长短、粗细都不一样,左脚跟至今还不能着地。据姜女士说,她为此曾经多次找到医院协商此事,可医院总是以她现在的状况只是术后并发症为由,拒绝负责。

    据了解,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型医师分会和相关专业部门曾对姜女士接受的“小腿肌肉祛除手术”进行调查,证明在国内医疗美容手术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这项手术,目前也只有美国具备做这种手术的成熟技术。此外,在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疗鉴定结论中,医院还存在着包括病历书写不规范;开展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活动;且未告知姜女士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治疗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过错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对于姜女士的起诉表示不能接受。医院提出,其对姜女士进行的治疗符合医疗诊疗的规则,姜女士术后的情况只是手术的并发症。对此,医生只有建议的义务,但无法控制患者是否能够严格按照医嘱进行锻炼。因此医院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医三院为姜女士进行“小腿肌肉祛除手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履行保证患者知晓医疗条件、医院资质、医疗风险等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手术导致患者发生医疗风险和损害后果的,就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

    至于姜女士所需进行的后续治疗,法院提出,由于目前只有美国具备进行这项手术的成熟经验,因此姜女士要亲赴美国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而且治疗费用金额较大,已经超出了普通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医院应该予以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北医三院赔偿姜女士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八十七万余元,其中包括后续赴美治疗费80万元,赴美交通费28531元,此外还判决医院赔偿姜女士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了解到,北医三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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